居住证的使用与管理
一、《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享有以下公共服务:
(一)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
(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除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共服务外,在本市还享有以下公共服务:
(一)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
(二)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三)享受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四)经市政府确定的可以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
三、房屋出租人拟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30日以上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用安全协议,并督促其按照本规定申领居住证。
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后3个工作日内持房屋权属有效证件、个人身份证件、承租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与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签订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责任书。
四、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为其申请办理居住证,被招用人员也可以自行申领居住证。
五、除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外,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押流动人口的居住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居住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骗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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