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10岁的小王,两人很快开始了同居生活。因小王是外来打工妹,而老张是机关干部小有积蓄,两人身份地位差距较大,小王一直担心将来老张会抛弃自己。
为给自己留条后路,小王准备了一张纸条,要求老张签字,纸条上写道:为弥补小王青春损失,本人同意向小王支付青春损失费,于2012年8月底前支付。
由于当时两人正处于热恋期,老张虽心里不情愿,但考虑到两人感情尚好,就在纸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无奈,这段感情维持了不到三年,因两人各方面差距较大,老张感觉与小王相处已经索然无味,便提出了分手。
小王的姐妹们都为小王叫屈,认为其与老张相处三年时间,浪费了大好青春。在姐妹们的怂恿下,小王翻出了两年前有老张签字的纸条找到老张索要青春损失费。而老张却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小王将老张告上法庭,要求老张履行纸条上的约定。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费不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青春损失费是生活中经常提到的词汇,虽然耳熟能详,但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任何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同样,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类似的概念。
在追讨青春损失费的诸多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而告终,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是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有人或许会说,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出现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从形式上看这种经济补偿与青春损失费多少有些相似,但因为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而同居关系则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并没有法律规定来支持同居男女们的此项诉求。
本文案例中,法官根据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公序良俗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通常我们认为一个人的青春、感情是不能用金钱等物质来衡量的,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是你情我愿的,如果一旦分手就因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要求另一方作出金钱的赔偿,这是与我们传统道德有所冲突的,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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