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明明已有配偶又跟他人登记结婚的人,或者明明已有配偶仍然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其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第二种是明知对方有配偶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明知”包括事先知道也包括事后知道仍然继续保持此种关系的情形。对于重婚的认定,具体还是要看双方是否构成另外的夫妻关系。
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认定重婚罪关键是证据不好取的,第一,如果追究男方的重婚罪,要证明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是非法同居,这点很重要;第二,如果追究第三者的重婚罪,要有证据证明第三者是明知他人已结婚而与之结婚。证据相当难取。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判断的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对方是否以夫妻的名义来进行居住生活,或者是是否又领取了结婚证,如果符合的话,那么是属于重婚罪,如果只是单纯的同居,但是并没有以夫妻的名义来生活的话,那么是不属于重婚罪的。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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