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八小时以外”监督作用。在信中,东丽法院充分肯定了干警家属对法院工作的支持,着重强调了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的方针和政策,切实引导干警家属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编制《致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的一封信》,发挥法院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显微镜”“探照灯”“传声筒”作用。坚持开门搞整顿,引导群众争做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参与者,公正司法的支持者和廉洁自律的监督者。明确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按照“五个必谈”的工作要求,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组织干警对照“七不”问题和八个方面顽瘴痼疾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结合重点线索、重点时段、重点类型,按照“五类案件”的评查要求,对一年以上长期未审结、暂予监外、无罪、公职人员免处和改变定性的案件认真进行交叉评查。
警示训诫三项制度
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执行县委、县政府政策决定不认真苗头,群众意见较多的;
二、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三、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五、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七、管辖范围内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九、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行业、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群众反映较大的;
十一、领导干部因岗位、职务变动或过生日、迁新居、子女升学及婚丧嫁娶,未执行报告制度或有大操大办苗头的;
十二、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在工作、生活中有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
三、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四、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够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单位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群众有意见的;
六、在行政权力运作和公共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轻微的;
七、不当的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造成单位轻微违规违纪的;
八、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轻微违规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
九、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群众有意见的;
十、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
党员干部训诫纠错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训诫纠错:
一、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
三、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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