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种类
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如下: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依据的;
2.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3.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二、怎样去撤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撤销可以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的情形包括: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都有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分为适用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的是警告或对公民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等;以及适用普通处罚程序作出的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n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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