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张*秀在丈夫赵*明离家出走一年多无音讯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提起。6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张*秀与丈夫赵*明离婚。
张*秀与赵*明是滁州市南谯区花山乡唐郢村村民。两人自由恋爱并于1997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张*秀婚前有一女,赵*明婚前有一子。
两人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嘴吵架,双方也未生育子女。2006年2月赵*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音讯。
赵*明承包耕地1.5亩、山场2亩和水塘,砖瓦房三间、厨房一间,婚后双方共建厨房一间。2005年7月11日,两人曾达成协议,约定:如果离婚,赵*明的房产、田、塘,所有权等归张*秀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于2006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家庭,原、被告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应予支持。遂判决双方离婚,家庭财产按约定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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