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是国外投资者不通过中间金融机构而由投资者直接到其他国家、地区进行的资本投资活动。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它和借用贷款互为补充,不可替代,有时往往两种形式共同开展。如合资双方往往在总投资之内用注册资金以外的资金向银行贷款。这部分贷款合资企业是债务人。外方直接投入的资金中,也有来自商业银行贷款的部分。例如,美国的公司在拉丁美洲的子公司的外资中,有40%的资金来自商业银行和出口信贷。
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有很多不同之处,现以比较典型的国际银行贷款和中外合资经营方式比较,主要特点如下:
1.从经济关系方面看。国际银行贷款借贷双方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一般以货币支付为媒介,以契约形式缔结,具有法律效力。投资内容是货币,主要表现为外币,通过支付货币和还本付息实现信贷关系。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承担经营管理风险以及汇率、利率风险。这些风险由债务人单独承担,不论国内企业,还是合资企业都可以成为债务人。而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形成一体关系,权利共享,义务分担,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国合营者与一个或几个国内企业联合起来,互相利用对方的长处及有利条件,根据所在国的法律,组成一个有法律地位的公司形式,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利益共同体。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由合资各方按比例投资组成。出资方式有多种,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实物作价出资,还可以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作价入资。
2.从经营管理方面看。借用国外贷款,不论债务人是国内企事业单位还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都自行管理,管理组织形式自定,与债权人无关。而中外合资企业要由合资双方根据投资比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合资企业的经营最高执行者是总经理,一般要由合资双方人员轮流担任。此外,合资企业在工资、劳动管理等方面也与国内企业不尽相同。
3.从利益分配方面看。借用国外贷款以利息支付形式实现,利息支付多少按贷款协议条款中确定的利息计算,和经营所得利润多少没有关系。合资企业则是对所得利润进行分配。合资企业所获毛利润缴纳所得税并扣除企业积累资金后,净利润由合资各方按注册资金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利益分配与利润直接相关,这是直接投资与贷款的根本区别。
另外,直接投资的其他形式,多是以协议形式确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但也与银行贷款不同。如:中外合作企业是以契约形式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利润分配也是根据契约加以明确的,但是利润分配也是根据利润的多少来制定的、也就是说也与利润本身有关。而且外方可以按照合同参与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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