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缓刑成功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13 14:00:23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交通事故缓刑成功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霍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霍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霍某存在自首的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交通肇事发生后,被告人救护伤者并主动报警,尔后,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对于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霍某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霍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被告人自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定,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其次,霍某的家人已经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按照法律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再次,本案中被告人无论是在以前的供述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均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积极,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并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霍某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适用缓刑不存在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建议合议庭对霍某适用缓刑。

以上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刘辉

201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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