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书可以要求女儿赡养吗
倘若能够达成共识,当然也是可行的,但是并无必要将其体现在协议之中。
离婚协议书与赡养女儿之事宜并无必然联系,然而赡养年迈双亲乃为人子女应尽之责任,若女儿未能承担此项责任,年老体弱或经济困窘的父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儿支付赡养费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成年子女应对父母承担起赡养、扶助以及保护的义务。
如若成年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则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离婚协议中要明确监护权吗
在离婚协议中,无需明确写出子女的监护权问题。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拥有的监护权乃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无论是哪一位父母都依法享有对其孩子的法定监护权利。
故此,在离婚协议中的监护权这一条目实际上并无实质性价值。
离婚仅仅改变了父母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分配,虽然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不再直接行使抚养义务,但其仍保留着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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