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当事人,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赔偿金和罚款或罚金时,应如何处理?
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财产罚,即行政机关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行政处罚形式;罚金是刑罚中的一种财产刑,即人民法院强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式。民事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即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弥补对方因为自己没有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违约民事赔偿和侵权民事赔偿。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而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当事人都要向外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同时在一个当事人身上适用时,就牵涉到承担顺序的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一个当事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罚款或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其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再用剩余的财产缴纳罚款、罚金。这是因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损害的主要是消费者的利益,主要后果是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法律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人规定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主要目的也在于制止违法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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