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与非罪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不应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也只限于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责任。对一般参加者,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违法处理。
2、本罪与群众闹事的界限。对于因领导上的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的,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不能动辄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借群众闹事之机,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第290条规定的,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责任。
(二)此罪与彼罪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对象不同。本罪以国家机关为侵犯对象;后者以个别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侵害对象。
(2)犯罪方法不同。本罪可以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也可以采用非暴力非威胁的方法如起哄闹事;后者一般只限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3)犯罪形式不同。本罪要求聚众形式;后者不要求具备聚众形式。如果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那么是属于一种非法的行为,这会导致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无法继续开展下去,如果已经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那么肯定是需要对于组织者首要分子进行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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