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人签合同其中一个人签了假名字是诈骗吗
冒充别人名字签署/代替别人签署合同,应当分两种情形来分析:
1、冒用他人名字签署/代替别人签署合同的,如果被冒签的当事人事前对行为人有过授权或者事后追认这份合同效力的,该份合同有效。
2、若被冒签人事前无授权不知情且事后又拒绝追认的,那么该合同对被冒用人不发生合同效力,应当由冒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以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关系,即使被冒签人事后追认,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
二、冒充法人身份:
1、伪造、变造公司印章:合同如系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相关当事人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当事人不请求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冒用人应当自行承担因相关合同签订与履行引发的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无相应业务资质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需资质的业务合同的,合同自始无效。
2、盗用公司印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务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此时单位应当对公章被盗用进行举证,若能证明公章被盗用而签订的合同,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3、借用、滥用公司印章:一般而言,公司不会随意外借他人使用,因此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借用人是经过企业授权而使用印章的。此时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即借用公司公章情况下,即使被借用公章企业不知情签署了合同,此时签署的合同仍然有效。
实际上,冒充别人的名字签署/代替别人签署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被冒签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即视为同意。同时被冒签人在追认时应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此时对合同的追认才使合同有效。
如果冒充他人签署合同,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及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订立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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