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一般需要8种材料。分别是: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利证书;4、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5、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6、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执行通知书;7、产权部门的批准转移文件;8、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办理房产过户时卖方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卖方需提供以下资料:
房主本人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公房)购房协议原件、央产房(上市登记表)原件、本人不能到场需要做委托公证。买方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结婚证原件
4、暂住证原件
5、银联卡(交税费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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