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需要在收到公民递交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为其颁发居民身份证;
若是交付地点的交通条件不便,办理时限可以适度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在更换新的居民身份证时期,若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话,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将会遵照相关规定,尽可能地快速帮他们办理成功。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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