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争议时有发生,其解决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旅游消费纠纷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在选择时既要考虑争议的切实解决,又要考虑到解决争议的成本。
(一)协商
协商,是解决争议最简便、成本最低的途径,也是旅游活动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纠纷解决途径,多数旅游的权益争议大部分也都是在双方协商中缓解或解决的。发生权益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和解,既简单实用,有经济省力,但并非所有纠纷都能达成和解。不能达成和解的消费权益争议,需要谋求别的解决途径。
(二)调解
调解,是指争议双方在第三方主持和协调下,就争议进行协商,从而解决争议所进行的活动。旅游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人可以是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公民个人。调解与协商有许多共同点,如都是自愿基础上进行的,都需要双方方式人的协商同意达成协议。但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的,而协商无须第三者介入,这是调解与协商最明显的区别。
消费者协会受理旅游消费者的投诉,在进行充分调查后可进行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当事人自愿履行。
以调解方式解决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争议有许多优点:程序灵活简单,能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成本低廉,可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因为调解的结果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因而更易于被双方所接受,在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当对而言也较为顺利;调解是在双方信任的第三方主持下进行的,气氛较为宽松,双方可以在较为有好的氛围中达成互谅、互让的协议,有利于当事人的团结。
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调解的成功与否依赖于双方的诚意和善意,当纠纷涉及利益重大、双方意见分歧严重时,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三)仲裁
旅游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意将争议解决提交给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对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一种方式。
但旅游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仲裁方式具有使用条件,即:旅游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事先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的记过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执行,不得起诉,如果经营者不履行仲裁的裁决,旅游消费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讼
在解决旅游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众多方式中,诉讼方式是程序最复杂的一种。虽然这不是争议解决的必由途径,但在其他方式都无效而又想解决争议的情况下,诉讼就是不得不采用的最终方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其他方式而直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争议。诉讼一般要经过起诉、受理、审理、第二审程序等几个环节。
旅游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诉讼审理期限一般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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