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是一项强行性侦查行为,若不依法加以适当限制,将会严重破坏公民的住所安宁权和居所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这一规定说明,原则上必须是为了侦查犯罪目的,并且必须出示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同时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说明这些情况下可以用拘留证、逮捕证代替搜查证进行搜查。由此可看出,警察查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了刑事侦查需要;
2、出示搜查证;
3、或者紧急情况下出事拘留证、逮捕证。所以,警察随便查房是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受到控告检举或者投诉的行为。
一、拘捕令和逮捕令有哪些区别
拘留证和逮捕证区别如下:
1、拘留证和逮捕证二者的实施机关不同。拘留证是由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的,不需要经过批准。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批准;
2、拘留和逮捕,属于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直接采用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实施这种措施需要拘留证。
逮捕和拘留有区别如下:
1、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拘留的条件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2、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羁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二、刑事案件物证提取程序有哪些
刑事案件物证提取程序:
1、勘验、检查。
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
2、搜查。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3、扣押。
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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