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具有多位股权所有者的企业环境中,新三板股权转让的具体标的涉及到谁的股权,这主要取决于交易双方即出让方与接收方之间的详细、明确的商议与约定。
简单来说,只要是公司的股份持有者,便享有将手中所持有的股权转售予他人的权利,可是,这种转让行为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面对于股权转让事宜的相关条例进行。
譬如,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个类别里,股东们不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将自己所拥有的股权全数或部份地转交给另一位或者更多的股东,同时也需要遵守这部《公司法》针对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例如,倘若股东有意将手中股权出售给除公司现有股东之外的人士,则必须事先征得公司超过半数的其余股东的赞同方可实施。
另外,该项规则也为其余的股东赋予了在相同条件之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也就是说,在处理新三板股权转让的环节中,若某位股东欲通过转让实现其持股权益,首先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并获得他们当中超过半数的同意后才能实现股权的变更。
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这个转让提议,那么便有义务购入被提出的这份转让股权;假如无法完成购买,那只能视作其实就是默认同意了该次股权转让的请求。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完全具合法权益可以自由转让的。
该条款进一步确认了股东在处置自身股权问题上拥有绝对的权利。
综合上述各方面,不难看出,新三板股权转让中,究竟是谁的股份发生转让的问题,需要由出让方和接受方来共同商定决定,但却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权转让细则。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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