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的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要求当事人要在申请书上写明复核的请求、理由、证据。上级的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材料后的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复核申请,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作为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后不服怎么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后的结果不服的处理是:
1.向有关机关或者是部门申请行政监督;
2.根据我国国务院相关条例的规定,公民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信访申请;
3.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申请撤销或者是变更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下面介绍以下各个阶段救济途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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