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积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通过扩大国际交换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是做好新时期境外就业工作的指导方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第15号令)精神,下发了《关于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检[2003]14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共同贯彻执行《通知》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规定,制定实施办法。《通知》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制定的配套文件,对于规范和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境外就业体制,拓宽就业市场,配合实施“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通知》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把《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抓好制度建设,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各地要将执行《通知》与建立健全境外就业管理体制,规范境外就业中介行为和清理整顿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秩序紧密结合起来。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以落实《通知》为契机,与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推进境外就业管理制度和体制建设,严肃查处非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对经过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规范境外就业中介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确保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良好秩序,切实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开具出境证明制度,杜绝非法出境行为。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中介机构上报的人员出境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和备案。并按照《通知》所附式样制定统一的《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和上报我部的签署人手迹和印鉴备案开具证明。签署人和印鉴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上报我部对原备案内容进行更新。
四、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以及其他市场信息网络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继续广泛宣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提高广大求职者对非法境外就业中介的甄别能力,增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执行境外就业中介市场有关政策制度的自觉性,扩大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社会认知度,为《通知》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各地每年年底要将开具出境证明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我部国际合作司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各地贯彻执行《通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国际合作司或向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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