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垄断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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