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一、我国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就是中央机关及其机构、第二大类就是地方机关及其机构、第三大类就是非政府组织及个人。
二、行政命令如何理解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
行政命令的特征有:
(1)行政命令的主体(实施者)是行政主体;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赋予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而不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
(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具体的行为规则;
(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三、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义务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义务,主要就是遵守行政法规范的义务,是指遵守有关规定行政管理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的义务。一是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一方面,行政法规范对行政管理秩序的规定,还要靠行政执法感机关的具体管理活动才能完成实现,因而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行政管理要求;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威,统一和公务连续,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具有强制形成与先予执行特点。二是协助行政管理的义务。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关的公务协助义务,如协助控制违法场面或维持公共秩序,提供执行公务所需要的交通工具或某种方便条件,如实提供所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和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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