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包括:
1、受理、立案、破案程序的有关规定;
2、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
3、扣押、没收、返还物品、文件的有关规定;
4、法医伤情鉴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立案后是否需采取强制措施
立案后不是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只有在保证诉讼程序顺利的情况才会采取强制措施。
二、刑诉法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刑诉法基本原则包括: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依靠群众;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5.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刑事案件移交的程序
刑事案件移交程序:
1、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
2、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4、移交到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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