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作为宪法上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表现,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宪法权利,属于公法范畴;而名誉权等权利属于私法范畴,新闻官司反映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探究这两种权利冲突,存在着发生冲突的客观必然性和主观可能性两方面原因。
(一)客观必然性原因
1.新闻法制不健全,舆论监督权的规定中授权性立法欠缺。
法律规范包括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我国新闻法制中若干禁止传播的规定已经比较严密,如受到禁止的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容,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等。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对传播活动的授权性规范是相当不完备的。如舆论监督权对于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任何规范,对以保护名誉权为由实则抵制舆论监督的行为无法予以制裁;除此之外,进行新闻传播活动亟待具备的权利尚未进入法律领域,如采访权、报道权等仍仅仅是习惯权利,没有成为法定权利。
2.舆论监督报道的批评性,决定了必然与法律对公民的人身权保护发生冲突。
新时期的舆论监督是包括批评性报道在内的丰富多彩的社会性监督,新闻媒介对社会不良现象通过曝光和批评,促使其修正错误,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触及被监督对象的利益,发生冲突亦是理所当然。
3.由新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新闻要求迅速及时,这就使得记者往往难以做到对事实的全面细致调查。
新闻重在时效的特点,使它不可能陷于旷日持久的调查;加之法律不可能授予记者类似执法机构那样强制调查取证的权力,记者也无法保证消息来源明天不会否认今天说过的话。新闻既要真实,又要时效,两种值得尊重的职业操守之间必然存在紧张关系。
(二)主观可能性原因
1.记者采访作风不扎实,不深入实际,不认真进行调查核实,造成新闻报道失实。
2.在报道时,法律依据使用不当,妄加评论以致造成新闻侵权。
3.记者的法制观念淡薄,对一些敏感的法律用语概念模糊,易造成侵权。如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的差别、一罪与数罪的概念区别等。
4.由于新闻单位对发表的稿件审核不严,片面追求时效,轻易公开发表,造成新闻侵权。
一、造成名誉损害是否都侵害他人名誉权
有下列情况下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成立对名誉权的损害。
一是实施新闻报道和正当的舆论监督。
二是行为人引用已经公开的权威报道,并且有理由相信该报道内容真实性的。
三是公正评论。
四是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行使权利。
这四种情况下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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