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的对象:政治权利还是民众?
时间:2023-07-04 16:01:07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时效性。舆论监督以其时效性而对政治权力主体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曾经被马克思形象地称为“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加强舆论监督制度建设,至少有三方面的制度建设需要加强:要有保障性方面的制度建设,明确开展舆论监督的制度要求、保障措施。规范性方面的制度建设,重点明确界定舆论监督的定位是什么、范围是什么、途径和程序是什么;要加强导向性方面的制度建设,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的相统一。

官员对舆论监督应保持宽容

郑昀的这条微博引发巨大关注,并经数百人转帖、评论。如果经查实郑昀发布的这一消息并不属实,他和追捧这一消息的转帖者、评论者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广州市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

周玉忠表示引用了《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他认为,作为一名负责处理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这一重大公共事件的政府官员,正遭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强力监督与质疑,这正好说明了我们社会的巨大进步。作为一名公众人物,需要对此保持更高的宽容度,以保持良好的沟通氛围。

同时,周玉忠也指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相关条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他认为,公民网上发帖、回帖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不受法律追究。

公民在网上跟帖和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及发帖人核实之法定义务。但是为了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发帖者及跟帖者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初查信息来源,避免以讹传讹。即使发帖的内容与事实有所不符,评论失当,只要不存恶意,亦不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7款:法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八条第6款: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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