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权威性,进一步推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对于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实行的是部门负责制,所以一级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检查应由该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应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和协调落实。二是各相关职能机构要协同配合,共同参与,形成内部监督合力。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应突出内部监督的服务与建设性作用,减少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阻力,改变财政监督机构相对单打一、力量不足的现状。
该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各级财政部门逐渐认识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对财政部门内部权力运行的一种制约措施,也是财政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有效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2002年和2003年,财政部先后出台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也相应制定了一些配套规定。《暂行办法》和《工作规则》的发布实施,对规范内部监督检查行为,提高内部监督检查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也暴露了不少问题:
一是当前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立法层次不高。《暂行办法》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强。在此情况下,各级财政部门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认识不够统一,工作开展情况不够平衡,一定程度影响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是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和财政管理工作内容的不断变化,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正逐步由单纯的合规性检查,向对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和内控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转变,而《暂行办法》的某些规定已经过时,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三是近年来许多财政部门积极探索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有效结合的监督方式,关注审计和内部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新的工作方式方法。而这些做法在《暂行办法》中并无具体甚至原则性规定。
《办法》的出台,就是在原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践经验,并对一些实践中暴露的新问题进行重新定义和规范。
《办法》明确了立法依据、内部监督检查的主体、范围和对象、职责权限、检查方式和程序、督促整改与成果利用、责任追究等基本内容。指明监督的范围和对象为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情况。
《办法》的实施,将改变以往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立法层次不高的状况,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内部监督进行立法,使内部监督可循之章更加权威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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