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据此,若被拘留后24小时内未释放的,应已处于提请批准逮捕的阶段。
根据上述第6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天内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即不超过7日,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可见,公安机关等待批捕的时间是7日,加上前面自行掌握的3日或7日,从拘留到执行逮捕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4日。
但是对于有以下三种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一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二是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三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如果再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7日,前后将使拘留的期限达到37日。
嫌疑分子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那就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和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的,才能刑事拘留,其他情形的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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