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指定在开庭裁决前被告必须先行支付所判处罚金。
然而,部分法院为确保判决书中所判处的罚金得以如期执行,往往会在正式开庭之前要求被告以及其近亲属预先支付相应款项;且该支付行为还可能成为决定最终量刑程度的关键因素之一。
至于罚金的具体执行方式,主要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首先是在判决所规定的期限之内一次性或分批次缴纳罚金;
其次是若到期之后逾期仍未能支付,则将强行催缴。
此过程中可能采用的手段包括查封、对外出售被告的个人财产甚至扣除工资收入等等;
最后一种执行情形为,当被告遭遇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经济困境时,罚金的数额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或完全豁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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