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超生罚款各个地方都不一样,其城镇和农村户口也有差别。广东省超生罚款标准是根据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罚款的。广东超生罚款标准的基数是地县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或者当地乡镇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额。城镇户口超生三胎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交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超生三胎,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交社会抚养费。
安徽超生怎么罚款?
安徽超生罚款标准
再婚生育政策将放宽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说到计划生育,大部分年轻人的印象可能是“只生一个孩子”。但实际上,也有一部分人群符合再生孩子的政策。现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于再婚家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另一方有两个孩子且丧偶”就符合再生育的条件。
修改后的表决稿对此进行了修改,对备受关注的再婚夫妻生育子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同时规定,“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取消二胎生育间隔期
对于符合生二胎条件的夫妻,取消原本规定的3年生育间隔期。
修改决定中明确表示:“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而具体被删去的内容实际上就是“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生育的”。联系现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就是删去了“生育间隔期”规定。
提高了超生处罚标准
将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加大对超生家庭的处罚力度,是此次修改的一个重点。
现行《条例》规定:违规生育将“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总收入难以计算的,农村按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修改后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高了处罚标准,将按照超生者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独生子女奖励将提高
在子女满16周岁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时都能享受照顾。
独生子女保健费不低于20元
根据规定,在子女满16周岁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目前,全国其他省份特别是中部省份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大部分都比安徽高,其中山西省的标准最高,达到100元,河南省也不低于20元。此前我省执行的标准为每月5~15元,农村普遍执行5元的标准。
这就意味着,今后那些领到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年都能多拿不少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很简单,修改的条例中也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其他奖励和优待也有所提高
只生一个孩子的奖励不仅仅在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城镇居民还可享受的多项奖励和优待都有所提高。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可享受提高5%的退休金;是企业职工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同时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时都能享受照顾。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
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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