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罪名如何争取检察院免于起诉案件
如果醉驾达到法定的定罪标准的,是需要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检察院是审查起诉的公诉机关,如果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法定不起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醉驾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醉酒驾驶取保候审条件是:
1.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醉驾检察院不起诉了可以重新起诉吗
醉驾案件,在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如果有新证据,或者经过审查认为不起诉是错误的,可以重新起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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