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323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项目名称;(二)标的物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履行的地区和方法(4)技术信息和材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和收益分享方法(VII)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格,报酬或特许权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x)争议解决方法(XI)名词和术语解释(XI)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估报告、项目任务和计划、技术标准、,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载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规格、原始设计、工艺文件和其他技术文件,经当事人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使用费支付的,可以采取一次总付、一次总付或者分期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使用费支付或者使用费加预付费的方式,可根据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的产品价格、新的产值、利润或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比例可以是固定的,逐年增加,也可以逐年减少,第二十六条法人可以订立转让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成果使用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奖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转让与工作有关的技术成果时,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转让权。
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第三百二十八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中表明自己是完成技术成果的人,并有权取得技术成果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或者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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