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非常的少,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却并不少。现就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肤浅阐述。
法律规定第三人的目的;
1、维护和谐的经济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2、减少诉累;
3、查清案件的事实;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否必须出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非常的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却并不少。如果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按第三人个人意愿,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出庭的作用在于主张自己在于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的或者部分的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诉讼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需要就结果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在那个席位上,要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而决定在原告席还是被告席上。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是必须出庭,则第三人要出庭,如果不是必须。第三人可以不出庭,但对于不利的判决结果还要承担,第三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有专门的第三人席位。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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