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车辆已达报废期限是否属于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
保险合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出了特别规定,应优先于保险法的一般规定得以适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针对交强险,由于是国家强制规定购买的,因此一般是不允许退的。因此,现实中当事人退机动车保险的一般退的都是商业险,此时购买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不同,那么实际退车险需要满足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达到报废车辆的标准是什么
(1)没有通过年检的和不按时年检的汽车进行强制报废,由于每辆汽车都有使用的年限,从几年一审到半年一审对审核不合格的汽车要执行强制的报废;
(2)总公里数达到60万公里的进行强制的报废;
(3)我国对于汽车排放的标准越来越严格,国六的标准已经公布,使很多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汽车进行报废;对于现在的汽车,国二、国三的车型都是不允许上路的,有的地方国四汽车都很难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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