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只以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基本债务数额作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则不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其理由是被执行人承担了利息、违约金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属重复制裁。第二种观点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诉讼费用,都应当纳入计算基数,因为诉讼费用的产生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致。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计算基数。迟延履行利息的产生是基于民事权利,不应包含诉讼费用。利息、违约金等是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孳息,属于民事权利范畴,符合《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本律师同意第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利息、违约金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和责任形式,并不存在重复的问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与利息、违约金是两种性质的金钱给付责任,利息、违约金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实体法责任,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程序法上的责任,其是对不履行判决的惩罚。至于第二种观点,律师认为不应将诉讼费计入迟延履行债务,因为预交诉讼费是民事诉讼程序对原告的要求,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被告并未因此受益,不产生孳息。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
1、执行中止阶段是否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有观点认为,中止执行的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理由为,执行中止是指依法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而暂停执行程序的进行,待事由消失后,执行工作才继续进行,故执行中止并非是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所造成的。律师认为,迟延履行事实发生后,是否适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看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是否是由主观意愿所造成的。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主观意愿所造成的,应当适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2、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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