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主债权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2、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5、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6、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权利质押担保与动产质押担保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全文6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