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不接受以下投诉:1. 经营者之间的纠纷;2. 缺乏明确的被诉方;3. 经营者已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商品存在的瑕疵等状况;4. 双方已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5. 由于投资或再生产等原因引发的争议;6. 消费者无法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据。
以下为几种可能的改写方式:
1.消费者协会不接受以下投诉:
1.1.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1.2.缺乏明确的被诉方;
1.3.经营者事先已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商品存在的瑕疵等状况;
1.4.双方已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
1.5.由于投资或再生产等原因引发的争议;
1.6.消费者无法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据。
2.消费者协会不处理以下投诉:
2.1.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2.2.未明确的法律主体;
2.3.经营者已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商品存在的瑕疵等状况;
2.4.双方已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
2.5.由于投资或再生产等原因引发的争议;
2.6.消费者无法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据。
3.消费者协会不接受以下投诉:
3.1.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3.2.缺乏明确的被诉方;
3.3.经营者已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商品存在的瑕疵等状况;
3.4.双方已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
3.5.由于投资或再生产等原因引发的争议;
3.6.消费者无法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据。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3. 消费者协会不受理哪些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协会不受理以下争议:因商品缺陷产生的修理、更换、退货等争议;因商品进出口纠纷产生的争议;因迟延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没有强制性标准引起的争议;因计量发生的争议;因不当竞争产生的争议;其他不属于消费者协会受理的争议。因此,消费者在遇到以上争议时,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等其他机构进行投诉和解决。
消费者协会不接受以下投诉:因商品缺陷产生的修理、更换、退货等争议;因商品进出口纠纷产生的争议;因迟延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没有强制性标准引起的争议;因计量发生的争议;因不当竞争产生的争议;其他不属于消费者协会受理的争议。消费者在遇到以上争议时,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等其他机构进行投诉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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