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初,被告某乡政府准备对该乡境内的路基进行路基改造。2002年7月15日,原告刘某和被告乡政府签订了《路基填方合同书》。2003年1月10日,原告施工基本结束,等待验方检质。2004年5月13日,被告和该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人员在未通知原告到场的情况下对路基工程进行了检测,载明原告承包的路段缺方量21761.63立方米。被告4次给付原告工程款合计83000.75元,按合同约定尚欠工程款36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的工程款,被告以原告施工的工程未完成方量,并已按完成的实际方量付清工程款,现以不欠原告工程款为由拒绝给付。原告遂将被告乡政府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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