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治疗质控制度
时间:2023-07-31 11:30:36 2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康复科质控小组由科室负责人、主管治疗师以及质控医师组成;科主任是科室质量第一责任人;2、结合本康复专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及修订康复科疾病诊疗常规、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制定及修订康复科的质控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3、在医务部的指导下,负责康复科医、技质量控制检查工作,抓好科内诊疗质量、治疗质量、医疗文件书写质量;4、做好康复科的质量自测自评,分析康复科医疗质量数据、病人投诉情况、质量缺陷问题,自我查找医疗隐患,自评工作优劣

工伤康复治疗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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