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正常经营活动中已付款和取得动产的买受人。如果经登记的,则具有公示的效力。
一、地役权是指什么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三、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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