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如果其继承人能及时参加诉讼的,诉讼无需中止。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应由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尚未确定,应中止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诉讼进行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因合并、撤销、解散而终止的,即丧失了当事人资格,不能继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而须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诉讼。在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前,应中止诉讼。
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程序
合同民事诉讼程序为:
1.准备起诉状、相关证据;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申请立案;
3.法院立案并受理;
4.进行庭前调解;
5.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6.做出判决;
7.执行判决书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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