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生活费”该不该赔
时间:2023-06-11 17:25:08 3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走了汪小良的生命,他的父母汪权(以下均为化名)和元舒娟已过知天命之年,听到这个消息后老两口悲痛欲绝,我们夫妻俩只生了他一个孩子,如今就这么走了,谁来抚养孙子、孙女,我们老两口的晚年又该怎么办?考虑到二人失独,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此,保险公司却有不同的见解,双方为此再度对簿公堂接到市中院法官打进的热线电话后,记者来到了法庭。

一场车祸引发的赔偿官司

事情还要追溯到去年3月,当时汪小良正坐在一辆由余杭仁和开往雷甸方向的重型自卸车上,驾驶员小明则负责开车。谁知在途径德清雷甸镇杨墩村天马重工西侧路段时,该车和另一辆重型自卸车会车,就在会车的过程中,悲剧发生了,汪小良乘坐的重型自卸车驶出路面后发生侧翻,造成了汪小良死亡、重型自卸车损坏的严重交通事故。

记者了解到,关于这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重型自卸车的驾驶员小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辆重型自卸车驾驶员阿福负事故次要责任,汪小良没有责任。既然双方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都没有异议,那么纠纷的焦点究竟在哪里呢?

面对失独一家人何去何从

在开庭前和休庭的过程中,汪权和元舒娟每每回想起自己的儿子,都忍不住掩面啜泣。汪权是1958年生人,元舒娟只比丈夫小一岁,车祸过后,唯一的儿子汪小良留下了父母、爱妻和两个年幼的孩子,撒手人寰。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全家人感觉天都塌下来了。采访中,二老的诉讼代理人张仁富说道:元舒娟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且常年患病需要服药。汪权曾遭遇车祸双目近乎失明,丧失了劳动能力,没什么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否应当赔偿二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成了双方唇枪舌剑的焦点。

记者了解到,所谓被扶养人生活费,就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情理法理失独无先例可循

负责二审此案的沈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我市这类失独案件无先例可循,尚属首次。在一审时,法官考虑到汪小良是独身子女,汪权再过二三年也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此给予放宽计入被抚养人。元舒娟能够达到放宽后的55岁法定赔付条件,而对方认为汪权的年龄放宽后依旧达不到标准,因此提出了二审的要求,希望不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我们认为,一审的判决是很人性化的。张仁富说道。

二审原告保险公司方则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的,女自55岁起,男自60岁起,至死亡时止。

汪权和元舒娟能够拿到这笔被扶养人生活费吗?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事情进展如何,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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