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监事会的公司所拥有的监事人数一般限制在一到两人之内,同时应当注意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要有多少职工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要有不少于监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公司监事会职责有哪些呢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适用本节的规定;本节未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权力,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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