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的,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十六条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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