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华开着助动车雨天上路将一行人撞死,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后,死者家属诉至法院。经查发现,肇事车的发动机容积严重超标,已达机动车标准。车辆的用户手册说明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法院最后判决,李宝华需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当初出售该车的销售商要承担62万元的20%即1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发动机容积超标助动车竟是机动车
李宝华开着新买不久的助动车撞死人的事发生在2009年5月,交警部门认定他负事故的全责。此后,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将李宝华、车辆销售商及生产商一并告上法院。
李宝华驾驶的助动车是他在2009年2月底在金某经营的电动车商店购买的,随车配备的用户手册注明该车辆为燃油机助力自行车,但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该肇事车辆发动机工作容积约为69立方厘米,属二轮摩托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
李宝华在法庭上回忆,事故发生时其车速为30码左右,他购买的是助动车,按道理是达不到这么快速度的,在其发现行人后连忙采取制动措施并避让,但还是撞上了梁某。而销售商店业主金某辩称,肇事助动车确系其店出售,但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李宝华驾驶不当造成,与其无关。
存在产品缺陷销售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李所驾驶的车辆,随车配备的用户手册注明为燃油机助力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因此李宝华购买该车后无需特殊的培训和考核即可驾驶该车辆;但根据鉴定结果,该肇事车辆发动机容量已经超过了非机动车的标准,实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可达到较快的车速,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且根据李宝华到案后的供述表明,事发当时其驾驶速度已超过了非机动车的最高限速;由此法院认为,该肇事车辆的用户说明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因此,该肇事车辆存在产品缺陷,而该肇事车辆存在的产品缺陷致使李宝华在不具备相应驾驶技术的情况下超速驾驶,导致惨剧发生加重了损害后果。
李宝华的违法行为与梁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根据责任认定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销售商金某作为产品销售商,又不能指明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故其应当在加重损害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全文8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