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2004年毕业的大学生,2003年末,一家公司到学校招聘,录用了我。但我是大四学生,还没有毕业,不能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于是我就同公司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我从2004年1月7日正式到公司上班,岗位是出纳兼文秘,同时公司要求交纳了3000元的违约保证金。
我本应该在2004年的7月份毕业,但是,最后一学期有一门考试没有及格,直到2004年底,即延期半年我才拿到毕业证。由于没有毕业证,所以一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去劳动局进行鉴证。现在公司的会计由于某些原因即将离开公司,这就加大了我的工作量,现在我想请问:
1、没有经过劳动局鉴证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我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加薪,如果公司不同意,那么我想提出辞职,而违约金是否应该全额退还给我?或者我是否可以要求部分赔偿?
3、我延期半年毕业是否属于违约情况?公司以我不是本科毕业为由辞退我,是否合理?(我与公司签定的协议上并没有此项规定,只是规定从2004年1月份到7月份每月1200元工资,公司不负责各项保险;从8月到2005年12月,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负责各项保险。)
4、是否有违约金不得超过月薪的规定?
答:你说的3000元违约金,是在签订协议时就支付的,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
①现行的法律规定,在校的学生是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部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鉴证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是提倡。因此,没有经过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仍然是有效的。
②你延期毕业是否违约,要看你与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的规定,如果有这个规定,你确实是违约;如果没有这个规定,则不能算违约。同样,是否是本科学历,也得看你们之间的协议,道理同上面是一样的。
③在你正常毕业前,你与公司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公司不需要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你毕业后,正常就业了,公司必须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④除了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违约金规定不能超过本人的一个月工资外,正常就业后的违约金,没有具体数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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