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中医生的诊断证明能否作为人身伤害程序依据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有公司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的除外。具体的情形如下: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二、打架做伤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4、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5、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6、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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