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早在两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解题,准备给出一个统一的司法答案。经过无数次的研讨、论证和反复的修改、完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下称司法解释)很快将正式出台施行,有关工程款纠纷的处理以及其中一系列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终将有统一的执法标准和尺度。纵观该司法解释的全文,有关工程款的结算标准和解决工程款拖欠的条文占了相当的比例,对矛盾突出的疑难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准确审理,对于完善和推进建设工程的立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推进作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有关工程款纠纷案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八大疑难问题:
1、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背景下,作为最底层的农民工工资如何保护;
2、一个项目先后签订几份合同即黑白合同,应以什么作为计价依据;
3、拖欠工程款应计取利息,利息应如何计取;
4、拖欠工程款可以顺延工期,凭什么可顺延,顺延应具备什么条件;
5、垫资是否违法,如何准确认定,应如何处理;
6、发包人迟迟不确认工程结算应以什么作为处理依据;
7、造价鉴定应如何把握,鉴定结论是否自然可作为判决依据;
8、审计报告和结算协议发生矛盾,应以何为准。
一、公司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公司不支付工程款解决方式如下:
1、协商拖欠工程款后,承包商应主动与施工单位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应对策;
2、调解方式拖欠工程款后,承包商除协商外,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介入协商;
3、法律方式主要有仲裁和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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