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协议书都包含哪些内容
1.保密主体
包括使用和可能接触到公司所属商业秘密的合作主体、公司股东、管理人员、特定员工、下属公司及特定关系人等。
2.保密内容
凡是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管理信息,都应属于保密内容,根据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方法、策略、技巧、格式、程序、编码、设计、工艺、配方、图纸、特定客户习惯、专门或细分市场数据、客户信息反馈、调研资料、包含客户需求规律或特征的客户名单等内容。
3.保密方式
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手段,包括根据具体的情况,设定保密等级,并约定保密文件的加密方式、保管方式,保密文件的传输方式、传输范围和审批规范。
4.保密责任
是违反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符合特定情形的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赔偿责任可以约定具体的赔付数额或者计算方式。
5.授权和保密期限
重要的商业秘密一般执行授权保密制度,并设定一定的保密期限,该保密期限可以依法约定到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
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类型
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可分为独占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和普通许可使用,许可使用均应签订合同,其中独占许可使用和排他许可使用还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
1.独占许可使用
独占许可使用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商业秘密,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前述约定的时间、范围和特定方式上使用其商业秘密。
2.排他许可使用
排他许可使用又叫独家许可使用,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仍然可以相同条件继续使用其商业秘密,但不得再许可第三人进行同样的使用。
3.普通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自行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同样的使用。普通许可使用也应当签订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三、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的法律要求:
1.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2.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
3.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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