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87岁的孟老太一天早晨在走路时,不小心掉进了路边的水源井中,受伤后的孟老太将北京某水务建设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4万元。近日,顺义区法院审结此案,孟老太拿到了2万元的赔偿款。
孟老太诉称,自2008年开始,其所在的村庄要进行自来水改造工程。去年10月15日上午八时左右,她从家里步行去吃早餐,走到半路时突然掉进某水务建设公司承建的自来水改造工程的水源井中,导致右跟骨骨折,生活不能自理。孟老太认为水务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找其索赔又遭到拒绝,遂将该水务建设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某水务建设公司辩称:我方是存在过错,水井围挡是有问题。但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赔偿。
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孟老太虽然已经过司法鉴定,但该鉴定书并未写明伤残程度,只写明系轻伤,无法明确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计算损失,而且孟老太索要的交通费没有票据支持。如果进行判决能够得到的赔偿数额不足一万元并且会增加孟老太的鉴定费用和其他诉讼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承办法官积极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北京市某水务建设公司赔偿孟老太经济损失两万元,在协议达成之后十日内支付。
全文5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