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立案后怎么进展
时间:2024-03-24 16:24:00 2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交通事故立案后怎么进展

在道路交通事故实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有限的现场勘察期间,对所有有关人员进行仔细审查和判断,若发现事件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便必须得到相应的事故处理负责人的明确批准,方可正式立案。

一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式立案之后,它将依法对涉及案件的各方面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调查询问,同时,还需要对该当次事故开展全面而细致的检验鉴定工作、确定关键证据、作出科学合理的事故责任判定,最终才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参与者进行相应程度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立案后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立案后应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经过现场期查,确实是属于交通事故的,经过事故处理负责人同意立案,立案之后,应该进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事故认定,处罚当事人等程序,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在事故认定之后向公安机关移送报人民检察院提起报捕和起诉,并且告知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八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由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立案后怎么进展”,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n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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