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关于“竞争关系”的“审查”不是一个简单、单一和肤浅的标准,但在综合各种因素后,探索原单位与新单位是否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主要识别依据如下:
首先,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相似;
第二,虽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同或相同或相似,但两个单位在某一区域内的实际经营项目相同或相似(需要实际经营项目的证明);
第三,原单位和新单位的客户群是否相同或相似;所涉及的政府采购或招标项目的重合度是否高(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刚之间的竞业限制纠纷);
第四,原单位和新单位的行业和业务模式是否相同或相似;
第五,原单位和新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相同或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P>
2。竞业限制范围是指劳动者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即劳动者不得进行围堵作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虽然现代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但行业竞争仍存在地域限制,禁止竞争不应限制和禁止合法合法竞争。
3。禁止竞争的范围和地区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法律竞争禁止的业务是,工人不得经营与其工作的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也不得经营与其为他人工作的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同样,作为约定的竞业禁止,限制的范围不得任意扩大。一般情况下,应限于受业主业务影响的区域或行业,且不得超出合理范围。否则,必然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关于竞业禁止范围的规定应限于能够与雇主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区。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正确规范企业的竞业禁止行为,防止企业滥用竞业禁止权侵犯和限制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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